退休公務員被徵調救難慘死 月退俸變1/3 - 公職
By Mary
at 2018-10-13T13:41
at 2018-10-13T13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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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fcz973 (吼~~~)》之銘言:
: 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1013/1442812
: 新北市「磐石」救難隊員孫宏新,去年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入搜救任務,
: 卻遭激流沖走溺斃,成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的全國首例,消防局核算出309
: 萬元撫卹金。另一方面,孫宏新的遺族因孫為退休公務員,在孫過世後,每月
: 領取2萬的遺族月撫慰金。日前卻被要求得拿月撫慰金扣抵撫卹金,
: 家屬不滿指:「左手領撫卹金,卻要右手繳回,不合理!」
: 但是,台北市消防局稱根據《消防法》30條規定,兩筆錢牴觸,所以依法扣抵。
:
: 孫宏新(享年66歲)因公罹難的任務,是搜救曾獲全國散打冠軍的北巿消防隊員
: 李盈勳。2017年3月1日,李盈勳和同事登花蓮南二子山失蹤,北市、新北、花蓮
: 消防局及國軍等單位派出近百人前往搜救,孫宏新4日接獲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
: 入搜救,卻在3月8日執行無線電中繼任務時失足落水,遭湍急溪水沖走溺斃。
: 台北市消防局長吳俊鴻當時表示,孫宏新因公罹難,比照「救難英雄」規格從優
: 撫卹。台北市消防局表示,孫員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首例,核算撫恤金額為
: 309萬元。不料,家屬卻在今年2月收到台北市消防局書函,指孫宏新為退休公務
: 人員,其妻須「按月繳回遺族月撫慰金,至所領一次撫卹金扣完畢或遺族停止、
: 喪失月撫慰金權利為止」。孫家大女兒孫采琪(27歲)表示,經家人進一步了解
: ,發現父親因公務員退休,原本每月領約6萬元月退俸,父親過世後,月退俸轉
: 為母親的遺族月撫慰金,每月領2萬元;現在,卻因父親救災罹難,家人領了
: 309萬撫卹金,母親的月撫慰金得按月繳回國庫。孫采琪指出,自己大學畢業
: 後從事網拍工作,每次外出都是由父親接送,妹妹目前仍在攻讀交通大學研究所
: ,父親是家中唯一的支柱、依靠,卻不幸罹難,現在得依月扣除月撫慰金,
: 「實在太不合理」。另外,她認為搜救單位沒有擬定完善的撤退計畫,當時
: 直升機停在對岸,父親為了不造成困擾冒險渡溪,才會不敵湍急水勢被沖走,
: 除了繼續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,另也將委託律師提出國家賠償,爭取父親罹難
: 的公道與正義。她還說,父親在就讀文化大學建築及都市設計系時,就相當熱愛
: 登山活動,畢業後就考上公務員,2007年6月從台北市都更處退休,
: 曾到太魯閣國家公園等處擔任志工,前年7月完成登百岳壯舉,退休後還投入
: 新北市磐石救難隊,將興趣結合熱心,不求回報積極參與北部地區的山難搜救
: 任務,卻換得此回報。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,《消防法》30條條文中,是屬於
: 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給予撫卹的相關規範,與公務員在國家服務,退休
: 後所領取的退休俸是不同的,若將二者混為一談,完全悖離情理法,「這根本
: 就是不給家屬任何補償,政府剝奪一位英勇救難人員應有的權益,就不符合公
: 平正義」,除了繼續向北市府提出訴願,爭取應得的撫卹,另將協助家屬提出
: 國家賠償。台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股長陳永生表示,已故孫烈士在去年3月
: 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,前往花蓮二指山搜救本局一位同仁,不幸因公死亡,
: 北市消防局也積極協助及申請相關撫卹,包括100萬元警安基金及20萬元安全
: 濟助金,另將牌位入祀忠烈祠。陳永生無奈表示,依據《消防法》30條規定,
: 本法徵調人員不幸因公死亡,可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,由於孫烈士是退休
: 公務員身分,遺族已有申請月撫慰金,所以依法必須做扣抵,銓敘部也已經做
: 出明確函釋,消防局只能配合辦理。(王煌忠、賴文忠/台北報導)
:
: 退休就好好待在家,什麼徵調什麼之類的做功德就免了,省得還要被垃圾鯛
: 靠北退休公務員就是太閒才會去支援救災
: -----
: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MAX 3.
我還是比較喜歡討論法條
基本上是那筆 309 萬(應該是五本五*90基數)有問題,
算是消防局[誤發]....
因為是 當事人不能請領本職相關給付時,才能由消防局這邊付撫卹金.
(或本職請領金額,低於此筆撫卹金額,由消防局補足差額)
============
消防法
第 30 條
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,因接受訓練、演習、服勤致患病、受傷、身心障礙
或死亡者,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。
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略)
三、死亡者: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。
(略)
前項基數之計算,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。
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,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。
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,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
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
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,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
政府核發。
============
結論? 很簡單
不管是退休軍公教,還是以後領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,
退休後,為了家人,好好活著比較重要.............
月退休金6萬變2萬遺族撫卹金,然後稱呼你為烈士遺族,有用嗎??
要是因為從 6萬變2萬,家又有負債,家計撐不下去,
女兒不得不去金錢豹下海當公主陪酒被人幹,
真要有這種狀況,政府不知道要怎樣給老百姓一個交代.
要當志工,就去當那種解說志工還是服務台志工就好...ok ?
--
: https://tw.appledaily.com/local/realtime/20181013/1442812
: 新北市「磐石」救難隊員孫宏新,去年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入搜救任務,
: 卻遭激流沖走溺斃,成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的全國首例,消防局核算出309
: 萬元撫卹金。另一方面,孫宏新的遺族因孫為退休公務員,在孫過世後,每月
: 領取2萬的遺族月撫慰金。日前卻被要求得拿月撫慰金扣抵撫卹金,
: 家屬不滿指:「左手領撫卹金,卻要右手繳回,不合理!」
: 但是,台北市消防局稱根據《消防法》30條規定,兩筆錢牴觸,所以依法扣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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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孫宏新(享年66歲)因公罹難的任務,是搜救曾獲全國散打冠軍的北巿消防隊員
: 李盈勳。2017年3月1日,李盈勳和同事登花蓮南二子山失蹤,北市、新北、花蓮
: 消防局及國軍等單位派出近百人前往搜救,孫宏新4日接獲台北市消防局徵調投
: 入搜救,卻在3月8日執行無線電中繼任務時失足落水,遭湍急溪水沖走溺斃。
: 台北市消防局長吳俊鴻當時表示,孫宏新因公罹難,比照「救難英雄」規格從優
: 撫卹。台北市消防局表示,孫員為退休公務員因公死亡首例,核算撫恤金額為
: 309萬元。不料,家屬卻在今年2月收到台北市消防局書函,指孫宏新為退休公務
: 人員,其妻須「按月繳回遺族月撫慰金,至所領一次撫卹金扣完畢或遺族停止、
: 喪失月撫慰金權利為止」。孫家大女兒孫采琪(27歲)表示,經家人進一步了解
: ,發現父親因公務員退休,原本每月領約6萬元月退俸,父親過世後,月退俸轉
: 為母親的遺族月撫慰金,每月領2萬元;現在,卻因父親救災罹難,家人領了
: 309萬撫卹金,母親的月撫慰金得按月繳回國庫。孫采琪指出,自己大學畢業
: 後從事網拍工作,每次外出都是由父親接送,妹妹目前仍在攻讀交通大學研究所
: ,父親是家中唯一的支柱、依靠,卻不幸罹難,現在得依月扣除月撫慰金,
: 「實在太不合理」。另外,她認為搜救單位沒有擬定完善的撤退計畫,當時
: 直升機停在對岸,父親為了不造成困擾冒險渡溪,才會不敵湍急水勢被沖走,
: 除了繼續向台北市政府提出訴願,另也將委託律師提出國家賠償,爭取父親罹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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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登山活動,畢業後就考上公務員,2007年6月從台北市都更處退休,
: 曾到太魯閣國家公園等處擔任志工,前年7月完成登百岳壯舉,退休後還投入
: 新北市磐石救難隊,將興趣結合熱心,不求回報積極參與北部地區的山難搜救
: 任務,卻換得此回報。執業律師林瓊嘉表示,《消防法》30條條文中,是屬於
: 民間救難單位執行公務罹難給予撫卹的相關規範,與公務員在國家服務,退休
: 後所領取的退休俸是不同的,若將二者混為一談,完全悖離情理法,「這根本
: 就是不給家屬任何補償,政府剝奪一位英勇救難人員應有的權益,就不符合公
: 平正義」,除了繼續向北市府提出訴願,爭取應得的撫卹,另將協助家屬提出
: 國家賠償。台北市消防局災害搶救科股長陳永生表示,已故孫烈士在去年3月
: 接受台北市消防局徵調,前往花蓮二指山搜救本局一位同仁,不幸因公死亡,
: 北市消防局也積極協助及申請相關撫卹,包括100萬元警安基金及20萬元安全
: 濟助金,另將牌位入祀忠烈祠。陳永生無奈表示,依據《消防法》30條規定,
: 本法徵調人員不幸因公死亡,可依本職身分請領各項給付,由於孫烈士是退休
: 公務員身分,遺族已有申請月撫慰金,所以依法必須做扣抵,銓敘部也已經做
: 出明確函釋,消防局只能配合辦理。(王煌忠、賴文忠/台北報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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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 退休就好好待在家,什麼徵調什麼之類的做功德就免了,省得還要被垃圾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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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上是那筆 309 萬(應該是五本五*90基數)有問題,
算是消防局[誤發]....
因為是 當事人不能請領本職相關給付時,才能由消防局這邊付撫卹金.
(或本職請領金額,低於此筆撫卹金額,由消防局補足差額)
============
消防法
第 30 條
依本法參加編組人員,因接受訓練、演習、服勤致患病、受傷、身心障礙
或死亡者,依其本職身分有關規定請領各項給付。
無法依前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者,依下列規定辦理:
(略)
三、死亡者:給與一次撫卹金九十個基數。
(略)
前項基數之計算,以公務人員委任第五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月支俸額為準。
第二項身心障礙鑑定作業,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辦理。
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各項給付,其已領金額低於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
者,應補足其差額。
第二項所需費用及前項應補足之差額,由消防機關報請直轄市、縣(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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============
結論? 很簡單
不管是退休軍公教,還是以後領勞保年金的退休勞工,
退休後,為了家人,好好活著比較重要.............
月退休金6萬變2萬遺族撫卹金,然後稱呼你為烈士遺族,有用嗎??
要是因為從 6萬變2萬,家又有負債,家計撐不下去,
女兒不得不去金錢豹下海當公主陪酒被人幹,
真要有這種狀況,政府不知道要怎樣給老百姓一個交代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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